2006年4月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吃火锅时被烧伤 法院判饭店担责
左世友 张巧梅

  食客在就餐时因饭店服务员不在,便自行往火锅里添加酒精,致使另一名食客身体多部位烧伤。4月3日,河南省新郑市法院判决被告新郑鑫苑火锅店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41015元。
  2005年11月21日晚8点,赵某、高某、刘某等5人到新郑鑫苑火锅城聚餐。晚上10点,因火快熄灭了,赵某便让刘某去找服务员,因找不到服务员,没有经验的刘某便自行用服务员放置在餐桌下面的酒精往火锅里添加,不料,火锅里的火苗猛地一蹿,造成坐在一边的高某面部、手部、胳膊等身体多处部位烧伤,致使其住院花去医疗费36123元。